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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规定_保证金规定说明(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外币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XXXX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银【20087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存入本行专门账户,由本行占有,作为对公客户本外币表内外信用业务的特定主合同项下付(还)款担保的本外币货币资金;保证金性质属动产质押。

第三条  保证金账户按户开立、按笔管理,且为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保证金。外汇业务保证金的办理还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售付汇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为“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保证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为使本行对客户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信贷经办机构办理有保证金担保的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XXXX银行保证金协议》。本行信用业务的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资金移交本行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本行应将该资金特定化,必须专门开立保证金账户。人民币保证金情况下:须确保每个保证金账户对应一笔业务;外币保证金情况下:须确保每笔业务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一一对应。

第六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只限于与其对应的业务项下对外付款或还款(该笔业务结清,本行已完全解除业务付款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本行贷款资金不得作为客户信用业务保证金。

第八条  对于保证金出质人与信用业务债务人不是同一主体的,保证金质押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公司章程取得公司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分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证金账户管理、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责,具体包括保证金账户开立、销户;保证金存入、支用和余额处置;会计账务处理以及相关保证金台帐和会计核算相关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分行信贷经办机构负责客户授权文件及保证金账户开立相关资料收集;负责根据客户信用业务具体需求,对其提供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及其结算账户资金情况进行审核;保证金存入、支用和余额处置的相关凭证材料收集、整理、报批、存档;落实保证金对帐制度,并按客户、分业务、分币别逐笔设立保证金台帐,对保证金的收支进行登记和监控。

第十一条 分行放款部门负责审核信用业务合同项下客户应缴纳保证金是否已足额到位,并根据本行放款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进行放款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信用业务放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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