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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共2页,当前第1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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