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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当前,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展开。不过,由于文化传统和理论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制度设计和类型划分并不一致,救助的内容也有很大的区别。   当时,赔偿和补偿是向被害人提供帮助的两种主要方法,20世纪60年代,各国关于犯罪被害人补偿与赔偿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间,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盖斯在《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一文中对与这两种方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盖斯重新梳理了补偿与赔偿的相关事项,他认为刑事司法领域补偿计划的具体内容要在“可靠资料”下确定;而赔偿计划基于其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的优点,不能仅将重点放在经济赔偿上,它还应包括医疗服务、心理指导等等。在盖斯看来,社会正义的原则应明确规定所有遭到不幸命运的人都应得到社会援助服务机构的帮助,尽可能高水平地使他恢复到从前的生活状态,这是补偿与赔偿的基本目标[1]。   在国际上,1985年由联合国制定通过的《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2]、XX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等文件是犯罪被害人获得社会救助助的国际人权规范   关于救济的内容,德国的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认为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可以采取国家赔偿、罪犯赔偿、犯罪保险赔偿以及愿意将自己与被害人视为一体的社会成员自愿支持等办法予以赔偿。他还认为,在赔偿的同时,应该设立被害人服务中心,为无辜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法律、经济、社会以及精神方面的需要提供综合性的全面服务[3]。尽管世界各国被害人救助实践的具体类型和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大都体现在以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这两大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美)吉尔伯特•盖斯. 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a].   [2] 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XX. 第156页.   [3]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国际被害人学现状[a].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在传统文化和我国犯罪被害人保护理论与实践滞后的情况下,我国被害人自救研究一片空白,社会救助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的内容只侧重于与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有关的制度上。   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一书中,以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后所受的机体损伤、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研究对象,将对被害人的赔偿分为罪犯赔偿、国家补偿以及其他途径的赔偿与补偿(主要是保险赔偿、社会救助、社会捐助)三种。他还提出应当设立民间性质的被害人服务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感情支持、医疗服务、经济援助、为人身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心理咨询与服务以及法律援助等等[1]。该书具有前瞻性,对我国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设立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但遗憾的是,此书没有对各种赔偿以   及与服务机构有关的制度进行系统的构建和说明。9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对与犯罪被害人救助相关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在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上,赵国玲建议进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2],并在《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一文中对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但是他提出的意见只涉及到制度的表层,没有深入。随后,赵可在《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3]一文中从理论上详细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同时他还对与该制度有关的各种细节性问题进行了完整的讨论。赵可是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研究方面的重要学者之一,在他看来,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和被害人问题的现状,还要借助别国的立法经验。然而,他并没有对制度中的细节性问题作出最后定论,其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也太过理想化。(励志大学www.lzdaxu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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