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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职工考勤规章制度

1.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地点设在大门厅,上班后10分钟停止签到,由门卫交到办公室。未在签到簿上签到的,视为迟到。司机前一天晚上9点后回家,可推迟15分钟签到。

2.考勤必须由本人签到。因公出差或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到者,由科室负责人代签;科室负责人因公不能签到,由科室内勤人员代签。外出在县内工作,一般情况上午上班时先到局签到,下班时可不到局签到,但电话抽查不再视为早退。

3.办公室要实事求是填写“考勤台帐”、“考勤月报表”,做到日日统计,月月汇总,及时公布。

4.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本局请假制度,即探亲假、婚丧假、因病、因事请假及生育假,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呈批表”,按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各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一天须经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局长请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后奋查,凡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外出、办事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凡在本县、市内出差,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长同意,副局长由局长同意,市外公差需经局长批准。

6.因特殊情况,无法请假者,应在当天上班后一个小时内,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及时报告,事后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7.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岗位补贴1元,依此类推。因事请假半天扣岗位补贴2元,旷工半天扣岗位补贴5元,旷工一天以上,每天扣岗位补贴10元,直至扣完当月岗位补贴。

8.如有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未受处分,但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

9.本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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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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