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地税局:
我行应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要求,兹证明如下:
根据我行资料记录,截止2007年09月27日,该司在我行开立有以下账户:
账号:422040100100038877,开户时间:2007年09月27日;
上述评描述代表本行观点,供参考。本证明函既非保证函,亦非承诺函,不构成本行对本证明申请人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任何受文人对自身的投资或其它商业行为应持谨慎态度,任何受文人依以上描述所做的投资或其它商业行为与本行无关,并不得凭此证明向本行提出索偿。励志大学www.lzdaxue.com
本证明书一式一份除正本外,其余的副本、翻译件、复印件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此函告。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
2007 年 09 月 28 日